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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简介
2006-09-12 09:36  文章来源:博湖县招商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目前可争取使用的主要政策性资金

我国加入WTO以来,逐步取消或改变了原来对出口的各类直接补贴,而采取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做法支持外经贸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外经贸促进政策性资金主要有:

(一)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三)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四)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究开发资金

(五)品牌发展专项资金

(六)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七)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八)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少量的投资贸易促进专项资金

二、外经贸促进资金的来源及政策依据

外经贸促进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类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

建立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之一。主要政策依据是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

三、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西部促进资金的支持范围:

(1)支持外经贸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出国参展和招投标项目,反倾销应诉项目;

(2)支持外经贸企业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对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优质名牌产品出口建设项目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对其科研开发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3)对外经贸事业发展项目的公共支出部分,不易、不宜分摊到受益单位的费用,包括教育培训项目、宣传品制作项目、电子商务网建设项目、重大外经贸开发研究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费、招商活动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联系处室:规划财务处)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范围:

对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中的境外展览会、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6个方面按比例或定额给予资金支持,我区支持比例一般为70%。今年对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大,但也调整取消了原来的部分支持项目。该资金实行事后报销制,当年批复资金计划,企业当年实施项目,第二年依据企业提供的有效单证批复拨付资金。

(联系处室:规划财务处)

(三)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究开发资金支持范围:

国家每年从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1亿元,无偿资助企业研究开发出口机电产品。主要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开发及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产品范围包括: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等。

(联系处室:机电和科技处)

(四)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支持范围: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为提高企业出口产品的产量、质量,或者是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所进行的技术改造,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都可以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每年年初申报项目,年终项目完成后,企业根据要求上报企业有关技术改造材料,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享受国家贷款贴息政策。(联系处室:机电和科技处)

(五)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支持范围:

2000年国家外经贸部提出了科技兴贸战略,其目地是为了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前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共有8大类1900多项产品。(1)电子信息;(2)软件;(3)航空航天;(4)光机电一体化;(5)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6)新材料;(7)新能源和节能产品;(8)其它(环境保护,地球空间和海洋)等。企业为提高以上产品质量、产量所进行的技术改造,可以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政策。

(联系处室:机电和科技处)

(六)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2)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地区性、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3)为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4)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5)其他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联系处室:对外贸易处)

(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范围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主要包括:(1)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2)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3)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联系处室:外经处)

(八)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政策的支持范围: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3)海外投资保险;(4)其他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范围。上述范围内的具体险种,需由承办单位(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经商务部、财政部同意,方可列入扶持发展资金的范围。

扶持发展资金的资助标准:(1)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资助;(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资助;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在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上浮五个百分点予以资助。2005年下半年国家农产品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

(1)出口卖方信贷。分为船舶出口卖方信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投资贷款

(2)农产品出口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农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3)出口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融资平台发放的,由该融资平台统借统还,用于支持出口小企业及因贷款担保等原因难以直接达到我行贷款要求的中型企业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及经过批准的其他业务范围内的中短期本、外币贷款。由地方政府指定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作为出口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的融资平台(以下称“借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有关信贷政策和程序对贷款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通过委托贷款或转贷的方式贷放给用款企业,借款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4)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船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5)技术装备进口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6)资源、能源类进口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进口资源、能源所需的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以自用为主的生产企业和以内销为主的进口代理企业均可申请资源进口贷款。

(7)对外担保业务,分为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维修保函、一年以内的延期付款保函等)、融资类保函(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自治区外经贸厅规划财务处

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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