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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程序
2006-03-13 17:22  文章来源:博湖县招商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条件的,在博湖县投资兴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一)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为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博湖县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向博湖县招商办申请办理;
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向巴州招商局经协科申请办理;
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向自治区经协办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要查验原件的请提交原件: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查验原件)
3、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4、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查验原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查验原件)
6、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7、企业简介。
8、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9、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凡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项目,必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凡涉及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必须提供土地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必须提供发改委的批准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做出不予发放的通知。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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