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
|
| 2006-05-16 13:39 文章来源:巴州外经贸(招商)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办理事项目录:
1、权限内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2、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3、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
二、办理事项规程
1、权限内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1)办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订)第七条。
(2)申办对象: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办理条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4)审批程序:
A、由自治州计委立项的申请单位按要求将材料报送州外经贸局外经外资科→外经外资科审核,属我局审批权限内的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材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者起草批复报主管局长签发→主管局长签发后转局办公室文印盖章分发→申请单位持我局批复及自治区工商局核发的名称核准登记单到自治区外经贸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不属于我局审批权限的在3日内我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a、自治州计委对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的批复(需原件)
b、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c、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d、外资企业章程(需原件,有签字)
e、董事会成员名单(设立董事会的,需原件,有签字)
f、外方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及其公司资信证明
g、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表(需原件)
h、进口设备清单(有进口行为的)
I、委托书(需原件,有委托行为的)
J、我局需报送的其他文件
(7)申请书格式:有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承办机构:巴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局外经外资科,电话:0996---2029725。
2、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1)办理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发布,2001年修订)第六条。
(2)申办对象: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办理条件: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4)审批程序:
A、由自治州计委立项的申请单位按要求将材料报送州外经贸局外经外资科→外经外资科审核,属我局审批权限内的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材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者起草批复报主管局长签发→主管局长签发后转局办公室文印盖章分发→申请单位持我局批复及自治区工商局核发的名称核准登记单到自治区外经贸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不属于我局审批权限的在3日内我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a、自治州计委对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的批复(原件)
b、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c、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d、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需签字)
e、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需签字,需标明中外方及职位)
f、外方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及其公司的资信证明
g、中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h、中方委派董事的委派书(需原件)
i、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表(需原件)
j、委托书(需原件,有委托行为的)
k、进口设备清单(有进口行为的)
l、我局需报送的其他文件
(7)申请书格式:有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承办机构:巴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局外经外资科,电话:0996---2029725。
3、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
(1)办理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第6号令)第六条。
(2)申办对象: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办理条件: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审批程序:
A、由自治州计委立项的申请单位按要求将材料报送州外经贸局外经外资科→外经外资科审核,属我局审批权限内的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材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者起草批复报主管局长签发→主管局长签发后转局办公室文印盖章分发→申请单位持我局批复及自治区工商局核发的名称核准登记单到自治区外经贸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不属于我局审批权限的在3日内我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a、自治州计委对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的批复(原件)
b、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c、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d、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需签字)
e、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需签字,需标明中外方及职位)
f、外方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及其公司的资信证明
g、中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h、中方委派董事的委派书(需原件)
i、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表(需原件)
j、委托书(需原件,有委托行为的)
k、进口设备清单(有进口行为的)
l、我局需报送的其他文件
(7)申请书格式:有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承办机构:巴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局外经外资科,电话:0996---2029725。
三、监督与处罚
(一)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其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未按规定缴付注册资本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延期出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调整出资期限。未按规定缴付注册资本并且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期出资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咨询电话:0996--2029725
|